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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理工yl9193永利官网孟强老师就《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相关规定接受光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记者采访

  原标题:民法总则这些事儿与你我息息相关

  ——聚焦提请二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

  

  

  短短一个月时间,13802位网友,65093条修改建议。

  

  自今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以来,民事立法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在为期一个月的网上征求意见过程中,1.3万多人将意见反映给最高立法机关。

  

  关注还在持续。10月31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对三分之二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还增加了16条,修改幅度不可谓不大。

  

  这次修改,有哪些内容与你我息息相关呢?

  

  谁做监护人,要听孩子的意见

  

  “南京女童家中饿死”“毕节5名男童垃圾桶窒息身亡”……一个又一个悲剧,都与监护人失职有关。确立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是草案一审稿的一大亮点。

  

  然而,父母与孩子的亲情是天生的,父母的爱是其他人无法替代的,草案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同时确立了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恢复制度。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的几种撤销监护权的情形都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轻易恢复。同时,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再恢复,还有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也指出,“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应该是确定监护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如果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已经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只是因为原监护人恢复资格,这种已经建立良好信任的新监护关系即刻停止,与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有冲突。

  

  草案据此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将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制度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更加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利益。”yl9193永利官网副教授孟强说。

  

  针对遗嘱监护,草案也增加规定,要求多听听孩子的意见。

  

  “有的代表、地方和部门指出,在父母双方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不一定符合被监护人的意愿,也不一定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李适时表示。

  

  据此,草案二审稿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双方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出售个人信息,法律有望明确禁止

  

  这个夏天,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被骗案,再度刺痛了公众的神经。个人信息为什么如此轻易地就落到了骗子手中?法律不该严厉禁止这样的行为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培林认为,现在是信息社会,要特别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非法获取、非法利用他人个人信息的,法律要予以禁止,并给予制裁。

  

  草案二审稿对此积极回应,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民事权利地位。草案专门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李适时指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表示,将互联网时代的信息资源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围,有利于保护个人、社会组织的信息资源权利,还能更好地体现我国民法典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

  

  幼时遭性侵,成年后或可追偿

  

  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尤其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留守儿童在农村生活,没有父母的保护,这些儿童与年迈的祖父母沟通不畅,得不到有力的监护,一旦遭到性侵害,往往不敢或无法申诉、主张权利,等到其长大之后,心智与知识增长,知道要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此时却往往已过了诉讼时效,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如此将会留下终身的心理阴影,受到终身伤害。”孟强说。

  

  有的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建议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据此,草案增加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孟强认为,从立法本意来说,这条规定突出强调了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人文关怀的一种体现。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极大地延长了受害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能够有效保护性犯罪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未成年人遭到强奸的,刑事犯罪追诉时效期限最短可能是八年,未成年人遭到猥亵的,犯罪追诉时效期限最短可能是六年。如此对比的话,民法总则草案关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确实可能比刑事追诉时效更长。因此也就存在刑事追诉时效已经经过、民事诉讼时效尚未经过的情形。”孟强解释说。

  

  “6岁打酱油”,真的不靠谱吗

  

  草案一审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规定为“6周岁”,这个条款引发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有赞同的,也有不赞同的。

  

  反对声音认为,6周岁儿童虽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备独立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

  

  全国人大代表、神华宁煤集团煤化工研发中心主任罗春桃是反对者的代表之一。她举了一个例子,一个8岁的小孩,用自己的手机上网购买了几百元的玩具。“如果按现行民法通则10岁的规定,这个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问题很好解决。如果将年龄降到6岁,他的父母就很难处理了。”

  

  罗春桃指出,现在很多小孩上小学就用手机了,手机直接绑定银行卡,压岁钱也存在银行卡里,他的行为很难界定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势必会对家庭关系、市场交易等造成一定的影响。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此听取了部分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并进一步研究了国外相关立法情况。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建议对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李适时说。

  

  孟强对“6周岁”的规定表示赞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是意味着可以从事一切民事行为。不少人担心这一规定是允许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任意进行交易,挥霍家长的钱财。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孟强解释说,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其识别能力、认知能力相适应的合同,或者干脆是纯获益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否则仍需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当家长对这一交易不认可时,这一合同就归于无效。

  

  我国小学生入学年龄正好是6周岁,实践中,小学生上学时一般都会带一些零花钱,用于购买小额文具、零食和玩具等。

  

  “如果仍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界定为10周岁,就意味着小学生要到四年级甚至五年级才可以从事上述日常行为,这明显是脱离现实的。因此,结合我国小学生入学年龄、社会发展程度及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界定为6周岁,是具有合理性的。”孟强说。

  

  

  

  原标题:民法总则草案再次提请审议,民事权益保护更趋完善

          看完这些案例,你就知道制定民法总则有多重要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白阳、杨维汉、罗沙、陈菲)民法总则能不能为个人信息提供保护?撤销监护权后,谁来保护被监护人?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如何定位……民法总则草案31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监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进一步做出规定,对民事权益的保护更趋完善。

  

  “买傅园慧证件号送胡歌的”,个人信息泄露咋保护?

  

  【案例】“40元买傅园慧证件号加送胡歌证件号,再加50还能打包送出当红组合TFBOYS里的王俊凯证件号……”类似的公开倒卖明星信息的内容在社交网络屡见不鲜。事实上,不仅明星饱受信息泄露苦恼,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日前发布的报告,95.9%的受调查者表示曾遇到过手机信息安全事件,其中有26.4%的用户因信息泄露影响正常生活,而造成账户资金丢失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占8.9%。

  

  【修改】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我国刑法中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有所涉及,但民法通则中并无相应条款。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首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yl9193永利官网教授王轶指出,全世界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草案二审稿确立了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一般规则,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民法、刑法和其他部门法规从不同角度,借助不同救济方式,更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撤销监护权后,孩子谁来管?

  

  【案例】“你不愿意和你亲生妈妈一起生活?”“嗯。”

  

  “那你愿不愿意和你的外公、外婆一起生活?”“不愿意,因为他们不好。”

  

  “那你以后想和谁一起生活呢?”“和张妈妈。”

  

  这是去年2月发生在江苏省某法院庭审现场的一幕。11岁的小玲遭受父亲邵某的长期虐待,而母亲王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好心人张妈妈暂时收留了小玲。法庭判决撤销了小玲父母的监护权,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盲点”,小玲喜欢的张妈妈不能成为她的新监护人,法院最终指定当地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修改】尽管现行民法通则已有撤销失职监护人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在草案一审稿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条件等具体规定的基础上,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此外,一审稿提出原监护人确有悔改可恢复监护人资格,二审稿进一步限定为,原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才能申请恢复,且恢复监护人资格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点评】王轶认为,草案二审稿对监护制度的修改体现了民法总则制定中的人文关怀精神。首先,监护人被撤销资格后,新监护人的确定可能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是个关键程序;其次,草案二审稿在确立新监护人和恢复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强调要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或者强调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更加稳妥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法人”,经济活动有保障

  

  【案例】有常住村民1250户的宁夏银川兴庆区大兴镇新水桥村,这几年在不改变原有村集体资产所有制的前提下,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

  

  村支书王绍利说:“现在我们村委会要签的合同,少的几千元,多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这可不是小数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连法人地位都没有,涉及到的很多问题就没有办法解决。比如,我们村委会没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组织机构代码,就没法签合同。希望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能给村委会一个法人身份。”

  

  【修改】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点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介绍,目前没有法律具体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形态,这还是一个空白。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发生变化,许多地方建立了经济合作社。当前在民法上给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实际、时机成熟。否则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谁来订立合同,有无侵权问题,财产如何处置等很多问题在法律上没有保障。

  

  防止法人滥用权利逃债,“刺破公司面纱”

  

  【案例】甲、乙两人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丙公司。公司设立后,日常经营活动由甲负责,乙不参与公司经营。经营过程中,甲与丙公司共用一个银行账户,并且存在甲经常挪用丙公司银行账上资金供自己消费的情况。

  

  一段时间后,丙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700万元,债权人丁要求甲偿还丙公司所欠债务,甲称丙公司账户上只有几千元资产,只能以这几千元为限偿债。债权人丁将丙公司和甲诉至法院。甲辩称,与债权人丁签订合同的是丙公司,应以丙公司的资产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自己是丙公司的股东,应承担有限责任。

  

  【修改】草案二审稿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yl9193永利官网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指出,二审稿条款是公司法中“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民法总则中的体现。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以自己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与股东是分别独立的主体,使得股东对于公司只需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这构成了公司制度的基石。

  

  然而,实践中却出现了利用这一制度漏洞的情形,即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严重侵犯了其他出资人合法权益。因此现代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当有证据证明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进而严重损害法人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时,由法院判决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直接“刺破”了法人的有限责任这一法律面纱,完善了营利法人内部制约机制,防止法人的成员滥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