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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理工yl9193永利官网肖君拥教授在《光明日报》发表文章

原文标题国家制裁大棒岂能充当国际人权治理工具——评澳版及其他国家“马格尼茨基法”

原文链接https://epaper.gmw.cn/gmrb/html/2021-12/20/nw.D110000gmrb_20211220_3-15.htm

近日,澳大利亚国会众议院审议通过《2021年自主制裁法修正案(马格尼茨基类型及其他专题制裁)》(以下简称澳版“马格尼茨基法”)。该法案授权澳外交部长对世界范围内的侵犯人权行为作出反应,被认定为“侵犯人权者、腐败官员和恶意网络黑客”的个人或组织将遭受澳方“禁止有关人员入境并没收其财产”等制裁。

“马格尼茨基法”源自美国长臂管辖

“马格尼茨基”法案并非澳大利亚首创,而是援引借鉴美国2012年《马格尼茨基法》。美国《马格尼茨基法》及后续相关法律,源自美国对于俄罗斯人权情况的抨击以及对其实施的长臂管辖。2015年,美国推出《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将制裁适用范围扩展至全球。此后,加拿大、爱沙尼亚、立陶宛、欧盟及英国等均以此为模板,设立了相似的所谓法律制裁机制。至此,不同国家的类似法律被统称为“马格尼茨基法”。

澳大利亚此前曾于2011年通过《自主制裁法》,用于对外国实施制裁,但未明确实施制裁的目标。澳版“马格尼茨基法”赋予了澳方针对个人采取措施的权力。该法案在早期提议时曾遭遇阻力,但是随着其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最终顺利通过,这既是对美英政策的跟随,也是澳大利亚国内外政治局势变化造成的结果。

发达国家的单向人权审判

截至目前,已有34个国家通过了相似法案。西方有人据此认为“马格尼茨基法”拓展了国际人权治理机制,为采取人权制裁手段提供了新依据。然而,综合“马格尼茨基法”在各国的规定及其实效来看,类似立法是否是一种合乎法理、恰当且有效的国际人权法方式,十分有待商榷,更难以称其为“国际机制”。整体而言,“马格尼茨基法”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马格尼茨基法”是发达国家的单向人权审判。虽然目前有34个国家通过了类似法律,但并不意味着已然构成了国际共识或国际实践。此前,澳议员提交的相关议案列举了共计11项法律用以证明“通过马格尼茨基制裁的国家”之多。然而,除美国、加拿大外,其余8项法律均属欧洲国家立法,没有任何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的身影。34个国家在地理分布上过于集中,并没有体现出普遍性。从目前的数据来看,无法得出这类法律已成为国际机制趋势的结论。一些道德优越感强的国家推行“马格尼茨基法”,更像是以此为政治工具,对其他国家进行人权审判。

这种单向人权审判的强权思维并不新鲜,也曾在此前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中频频上演,进而导致人权委员会的实施机制失去公信力。这种强霸思维认为,本国的人权标准、人权状况优越于别国,特别是那些与自己在政治、经济、社会形态上不同的国家。故此,本国有权力利用其政治、经济优势对别国进行压制,迫使后者转变国内政策。这实质上是对本国管辖权之外的个人行使长臂管辖。在过去,这不被广大发展中国家接受,在未来,也绝对不会成为主流。

政治意义远远大于人权意义

另一方面,“马格尼茨基法”的政治意义远远大于人权意义。首先,即使规定了一定的监督程序、豁免或例外条款,各国的“马格尼茨基法”整体上仍然存在适用制裁标准模糊、适用范围宽广、程序通常相对简单等缺陷,制裁决定者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做出制裁的合理性、合法性存疑。基于“马格尼茨基法”的制裁具有相当强烈的地缘政治考量因素,而并非单纯的人权制裁。

其次,有西方学者表示,“政治上的点名和羞辱,已被证明是国际上捍卫人权的一个宝贵和公认的工具”。但是,在相关国家推行马格尼茨基法案后,其制裁对象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任何西方发达国家的官员或个人受到制裁。

以美国2020年12月的马格尼茨基制裁令为例,除俄罗斯外,其余国家均来自亚非拉,而无一欧洲国家。其余国家公布的制裁名单也呈现出与美国高度相似的趋势,即对与自己体制相异的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进行针对性的制裁。世人要问,制定了“马格尼茨基法”的国家,为何对于臭名昭著的关塔那摩监狱以及有关人员有罪不罚的现象熟视无睹,而对发展中国家所谓的人权问题咬牙切齿?鉴于欧美国家间紧密的政治、经济联系,如果需要表明“马格尼茨基法”的实际效果,则更应鼓励制裁与关塔那摩监狱有关的美国官员。人们想知道,当保加利亚根据《马格尼茨基法案》对欧盟公司进行制裁时,欧委会为何对此表达强烈抗议与质疑,并拒绝调查相关人权问题?

国际人权治理呼唤平等对话与真诚合作

人权治理的历史实践经验证明,国际人权治理制度化、机制化的建立,并非是依靠某些国家的单边制裁或单独行动而达成的。制裁通常会导致被制裁国的反制裁和报复,以至于最终“双方的被制裁者都将被列入黑名单视为类似获得奥斯卡奖一样的荣耀”,以荒唐的闹剧收场。“马格尼茨基法”难以自证推动了人权问题的解决,反而使国际人权治理政治化、复杂化,而“人权”不应当成为政治对抗的工具。鼓吹单边制裁者一边呼吁“人权高于主权”,要求干预他国内部事务,一边暗自将本国的国家利益与政治考量置于人权问题之上,这无疑是矛盾而荒谬的。

毫无疑问,推进全球人权事业进步,需要依靠国际人权治理的民主化与合理化,需要国家间开展真诚的对话与合作。主权国家有权以各种方式开展广泛平等的讨论,共同参与国际人权治理,携手推动国际人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马格尼茨基法”作为特定时代下国家对峙的产物,难以承担国际人权治理的重任,也并非历史大势所趋。简言之,“马格尼茨基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某些强霸国家意欲干涉世界的人权工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