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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官网协办朝阳律协系列讲座第三期 梁慧星教授主讲民法解释学--21世纪学科前沿学术讲座
2012年3月2日,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主办、yl9193永利官网协办的“提升律师素养专题讲座”第三期在yl9193永利官网研究生楼101教室隆重举行,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教授主讲 “民法解释学”。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智律师主持了本次讲座。来自朝阳区各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永利官网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梁慧星教授以“什么是法律思维”这个问题为引言开始了本次讲演,他指出,法律思维的本质是规范性。然后,梁慧星教授从“法律思维与哪些因素有关”这个主题展开,详细阐述了法律思维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社会性、法律的逻辑性、法律的概念性、法律的目的性、法律的正义性之间的关系,对“法律思维”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具体要点如下: 第一,法律的规范性与法律思维。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是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立法机关制订法律规范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法律规范可以指引法官裁判案件;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可以约束法官裁判案件。对于律师而言,法律规范也同样起到指引和约束的作用。
第二,法律的社会性与法律思维。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律的社会性,是指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法律的社会性与法官裁判的关系,首先表现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阶段;其次,对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法院应该从法律的社会性出发,采用社会学的解释方法,尽量采用产生好的社会效果的裁判方案。
第三,法律的逻辑性与法律思维。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律规范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来安排的,因此,适用法律也要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这就是法律的逻辑性。梁慧星教授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这一原则为例进行了详细解释,并就如何区分“特别法”和“一般法”进行了分析说明,纠正了对“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的错误理解倾向,强调并非只要存在特别法就只能适用特别法、不能适用一般法。
第四,法律的概念性与法律思维。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律是一套规范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通过法律概念来表述的。因此,要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就必须首先正确理解和掌握相应的法律概念。
第五,法律的目的性与法律思维。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有其特定目的,这就使法律具有目的性。因为法律具有目的性,所以在解释方法上就存在目的解释方法。梁慧星教授列举了具体的案例,并做出了简要的阐释。
第六,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思维。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律的正义性,是指法律本身必须符合社会正义,因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梁慧星教授对“如何实现法律的正义性”的方法进行了概括总结,包括:“内心确信”、“公正性检验”、切忌“死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实质判断”等,并对每一种方法都进行了仔细的讲解。
在提问阶段,现场听众踊跃地向梁慧星教授请教问题,梁慧星教授均耐心予以精彩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