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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名家讲坛3] 社科院法学所渠涛教授讲解“大规模灾害与法”--“21世纪学科前沿”系列学术讲座
讲座中,渠涛教授从中日比较的视角深入分析了大规模灾害与法治的关系。渠涛教授具体从如下五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第一,问题意识。渠涛教授以德国保险业巨头“慕尼黑再保险”1月3日公布的2010年全球大规模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及由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年度报告,详细的分析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人与自然”、“人与人类”的关系,及人们生活中 “灾害——大规模灾害不可避免性”。
第二,概念的界定。渠涛教授首先从“规模”、“性质”、“原因”对大规模灾害做了三个定义:一是“规模定义”,他从人数、地域及其严重性界定了大型与大规模灾害;二是“性质定义”,他从突发性、特殊性、不可预见性对大规模灾害做了解析;三是“原因定义”,渠教授指出一般以是否可导致公共危机来界定大规模,同时又以各国的灾难,如台风、地震、海啸、暴雨、暴雪、洪水、火山爆发、核电事故等做了详细的解析。渠涛教授还从多个方面深入解析了法与法律的关系。
第三,中日之间的环境及几次大规模的自然灾害的比较。渠涛教授先从总体上对日本和中国各自所处的自然环境进行了比较,然后,他以中国1966年3月8日的邢台大地震、1976年7月28日的唐山大地震、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与日本1923年9月1日的关东大地震、1995年1月17日的阪神大地震、2011年3月11日的日本东北大地震等几次大规模地震灾害为例,从规模上、救援的及时性上、救灾物资的匮乏程度上、受灾人的冷静程度上进行两国之间的比较分析。
第四,中日之间对应大规模灾害的“法”和法律的比较。一是对“法”的比较。渠涛教授以日本的防灾演习与防火演习和中国内蒙古进行大规模“地震灾害综合应急救援演练”相比较,再与中日两国之间的受灾人的自救能力、外部的救助能力及救助的专业性相比较分析。二是法律的比较,渠涛教授从政策与法律——应对机制的机动性与固定性、自然环境与法律、对法治的重视程度、法律外救济机制的有无、具体的灾害对策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外救济机制可适用的范围等进行分析,解析了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与日本《灾害对策法》在时间、内容、结构、可操作性与相关法律配套规定的不同。三是对中国和日本关于核能的安全利用规定上的利与弊做了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