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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理工yl9193永利官网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举行本学期第四次读书会

2021年10月18日晚,yl9193永利官网五位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与三位本科生在良乡校区文科教学楼举办了本学期第四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读书会。同学们自行选择书籍进行阅读并分享读书感悟。

2021级的法律硕士王嘉伟同学近期阅读了美国作者艾伦·德肖维茨的《致年轻律师的信》一书。王嘉伟同学分享道:德肖维茨是美国哈佛大学的教授,同时也是美国最知名的辩护律师,可以说是在学术界以及实务界都享有极高的声誉。这本书凝聚了作者执教哈佛和律师执业37年间的人生阅历和心得,提炼出37条忠告,内容涉及人生悟、经验教训、成败得失、做人原则、职业规划及建议等多个方面,既充满哲理,又发人深省。在此书中,并没有非常多的专业术语以及高深的理论,他以一位长者的姿态,讲述着很多教科书之外的道理,让人倍感亲切。有几点令王嘉伟同学感触颇深:第一,很多问题并非中国独有,近年来我们过分强调外国制度的优越性,这往往让我们产生误解继而认为很多问题在外国似乎不存在,其实这是很大的误解,外国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多的漏洞和问题。第二,法律人应当培养自己其他方面的能力,并非仅仅是专业知识的能力。与人沟通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性格这些都是成功路上非常重要的因素。第三,应当多读书,多向他人请教。向前人学习会省下我们很多走弯路的时间,会进一步开拓我们的视野。第四,并非一味听取他人的经验,很多经验具有不可复制性,我们需要结合我们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利用和改造,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2021级的法律硕士郭童同学近期阅读了王泽鉴老师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两个专题和冯象的《木腿正义》一书。郭童同学提到,经过这次的阅读,她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在各加害人损害部分不能确定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方面,我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用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平均承担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此问题则没有明确规定。王泽鉴老师从法律解释方面分析认为应当令数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杨立新老师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出发进行分析,认为没有共同过错则不能认为是共同侵权,采取平均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使各加害人损害部分不能确定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行为区分开来。王泽鉴老师对此则认为采取一种特殊的连带责任承担模式有助于增加被害人获得足够赔偿的可能性,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

2018级本科生张晶晶同学这次分享了阿比吉特·班纳吉和埃斯特·迪弗洛的《贫穷的本质》。两位作者是经济学领域极富盛名的学者,他们通过很多针对当地的考察记录及实验,探寻贫穷国家的穷人是怎样应付贫穷的。对于贫困陷阱的问题,本书从健康陷阱、教育陷阱、生育陷阱等等方面剖析了一些地区的人们为什么摆脱不了贫穷的原因。张晶晶同学分享到,本书向我们展现了当今时代的贫穷并非我们想象中的得不到食物那样简单,更多的情况是,在他们的生活中,还有比食物更重要的东西。大量记录显示,发展中国家的穷人会花很多钱来置办婚礼、嫁妆、洗礼等。总体来说,可以将这样的选择理解为穷人希望自己的生活少一点乏味。可悲的是,逃出“贫穷陷阱”的梯子是存在的,但并非总是放在正确的地方,而且人们似乎不知道怎样踏上“梯子”,或者他们甚至根本不想那样做。她还分享到:阅读本书最大感受是,虽然我们并不贫穷,受过良好的教育,但我们与穷人的差距其实很小,我们真正的优势在于很多东西是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得到的。正如作者所言:“我们几乎用不着自己有限的自控及决断能力,而穷人则需要不断运用这种能力。”

2021级研究生闫昳琦同学分享了她近期阅读的《洞穴奇案》一书,其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于1949年发表的一部以假想公案为基础,借被虚构出的五名大法官之口,以当时各类法哲学流派之理论为思路而作出的五种截然不同的判决汇总。四十九年后,彼得·萨伯延续他的模式,在其后补充了九位虚拟大法官的判决,为读者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考空间。在分享中,她将十四位大法官的观点简要分为三大类:即有罪、无罪与弃权,并基于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在绝境下人们难以讨论道德,只有选择与结果,当事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选择以如此方式求得生机,在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方面均无大害,故应当“有罪轻判”。此外,闫昳琦同学近期还阅读了《社会科学方法论》一书。

2019级本科生曹立军同学分享的是《自由秩序原理》这本书。这本书开篇写道要注重贫困者的自我发展,不能对所有人实行无差别的救济,即为了使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至于感到卑微而在不考虑是否需要救济的情况下给予所有人救济的行为是荒唐至极的。其次,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架,应当是一种“市场经济”式的构架,无论是政府机构或是社会服务机构,都不应当在此间掌握绝对的话语权,否则任何一种救济服务的方案都会迅速地转换为那种决定绝大多数人得相对收入的手段,进而转变为那种对经济活动实行普遍控制的手段,成为披着社会救济外衣的限制个人发展的囚笼,个人仅凭其自身的努力是无法摆脱的。

2020级的法律硕士张静静同学近期阅读了李建伟教授的《股东知情权研究》与陈忠实的《白鹿原》两本书籍,此次读书会主要分享了《股东知情权研究》一书的阅读心得。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独立的、固有的、基础性和工具性的权利,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行使知情权获得必要信息是手段,请求盈余分配、对管理层提起诉讼、评估股权价值等其他目的才往往是股东的真正诉求。我国绝大多数公司均为封闭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治理普遍欠缺规范性,控股股东与股东压制对抗现象普遍存在,因而股东知情权对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意义重大。李建伟老师在本书中扩大解释了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他类型化的将该权利分为四种:一是我们狭义上讲的股东知情权,即股东查阅权,二是比较法中存在的公司检查人选任制度,采此制度的国家有英国、德国、韩国、日本等,三是股东质询权,四是消极的知情权,即信息披露制度。通过类型化的分析,作者将一个通常被认为非常“有限”的权利扩展丰富,进而成书,这种类型化分析的范式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2021级法律硕士折旭强同学分享的同样是李建伟教授的《股东知情权研究:理论体系与裁判经验》一书。本书作者通过比较欧美、日韩、台港澳对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折旭强同学着重分享了本书中根据企业规模分层设置股东知情权的观点。在国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相对完善,除了公司法之外,证券法及交易所也有相关的规定保障股东的知情权,这些制度能够满足股东一般的知情权及投资的需求。而对于中小企业,国内虽然建立了不同层次的交易所,包括新三板、科创板与现在刚刚在北京设立的北交所,但还是存在较多的非上市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的信息披露及股东知情权的保障相对困难。如果能针对非上市中小企业完善目前股东知情权相关的规定,将有利于保障股东的权益,也有利于股权一级市场的投资。

本次读书交流活动的开展为喜爱读书,勤于思考的同学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交流机会。在日积月累的读书生活中,大家也在不断收获,不断成长,通过本次读书会,大家不仅交流了自己的阅读心得,也听取了他人的阅读心得,增加了自己的知识量,并进一步激发了阅读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