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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理工yl9193永利官网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举行本学期第六次读书会

2021年11月14日晚,yl9193永利官网九位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与一位本科生在良乡校区文科教学楼举办了本学期第六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读书交流会。同学们在孟强老师的指导下自行选择书籍进行阅读,并互相交流了所感所思。

2020级法律硕士张静静同学近期阅读了日本学者河上正二的《民法学入门》与黄美玲的《法律帝国的崛起——罗马人的法律智慧》两本书籍,此次读书会她主要分享了《民法学入门》一书的阅读心得。这本书是一本经典民法案例集锦,翻开第一页,映入眼帘的是“做一个理想的法律人(To be a Volljurist)”,这也是作者分析每一个案例所贯彻的精神,“把民法作为更深刻的人之学问来进行学习”。书中第一个案例是幼儿溺亡事故引发的邻居间诉讼,死亡孩子的父母甲有事出门,邻居乙帮着照看同自己孩子一起玩耍的甲之子,其不慎误入乙家附近为了蓄水突然变深的蓄水池而不幸溺亡。作者分析了乙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从“善良的撒玛利亚人”角度说明不应当苛责人们过高的不作为侵权责任。本案判决邻居乙承担30%的侵权责任,判决后,舆论哗然,甲夫妇收到了数百次的无理电话和信件的故意讥讽。在甲不得已提出撤诉申请后,舆论又一边倒的开始抨击仍在上诉的乙导致乙最终也迫于压力撤诉。作者评论到,这一案件中最感悲伤的是甲夫妇,最感痛心的是乙夫妇。学习法律的人,首先要培养冷静的把握事实关系、从不同角度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存在于当事人行为背后看不见的事由。

2020级法律硕士王思琪同学近期阅读了刘春园的《法学与文学公开课:来自原欲的呼唤》与加西亚·马尔克斯的《一起连环绑架案的新闻》两本书籍,此次读书会主要分享了《法学与文学的公开课:来自原欲的呼唤》一书的阅读心得。该书是刘春园教授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撰写而成,可能初看书名较难理解作者的具体用意,但在了解其博士论文题目为《西方文学与刑法思想关系研究——以历史变迁为视域》后,便会有种幡然领悟的感觉。这本书是以一个跨学科的研究视角,借用106张图片、35位作家的52部经典作品为研究载体,向读者展示了“古希罗文明”分支下的罪刑思想的历史演变逻辑。通读之后,王思琪同学认为使其感悟颇深之处分为两大方面:第一,是刘春园教授以文学中的法律进行研究的方法,颇为新颖。虽然我国并没有类似于文学与法学的运动,然而也有学者采用过从中国文学作品中研究古代法律的研究进路,但是从西方文学入手进行较为系统研究的寥寥无几。第二,是贯彻该书的一种价值追求。诚如书名,这是一种追求现世幸福的世俗人本价值观,肯定人之原欲的合理性。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法学思想,均传递着张扬个性、放纵原欲、肯定个体生命价值的理念,侧重于对个体权利的保障。总言之,通过该书,王思琪同学了解到法学与文学的结缘,既可以读到文学作品,又可以从文学中学习到法律,或许这也正是法学与文学的魅力所在之处。

2020级民商法学硕士许春玲同学分享了美国刑法学家保罗·罗宾逊的《海盗、囚徒与麻风病人》一书,许春玲提到:这本书的中心在于“当法律缺席的时候,正义还有没有容身之所”。这本书的每一章都用简短的实际例子来佐证作者自己的观点,无论是观点或者是写作表达,都没有华丽复杂,但是确实让她对这个问题得到了一个新的角度,对她来说,这次阅读更像是梳理和解惑。这本书共为十二章,是关于正义的十二堂课,开篇作者便对霍布斯的“如果没有政府法律施加的政治性影响,就将会出现‘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交战’”的理论进行了反驳,作者用安第斯山脉坠机和麻风病患者之间的实例证明,人类的天性是合作,即便在法律无法到达的范围,人类也会自然的合作共存。确实,在坠机事件中,没有得到救援的可能,生命垂危,法律无法发生作用,但是那些幸存者之间合理的分配食物,照顾病患,分工合作,最后也得到救援。可单纯的合作并不能解释人类社会,“落城”和“乌托邦”里坚持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不设任何惩罚,但是有些人拒不合作,利用没有惩罚这个规则,任意妄为,最终使得实验失败。徐春玲同学也提出了她的疑问:以上内容都很合理,那么到底要怎么定义人类的种种行为呢?作者认为,一切的行为都可以用“追求正义”来解答,无论是合作还是惩罚,都是为了正义,惩罚必不可少,但是人们会考虑可责性和适当性,淘金热时期的人放弃了一切去淘金,但是当有人违反规则时,即便与自己无关,就算耽误自己的淘金时间,他们也要对其进行审判。许春玲同学认为法律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本书探讨一个远离法律的世界中,人类社会如何运行,这是一个既有意思又给人新的角度的思考方式。

2021级法律硕士郭童同学近期阅读了王泽鉴老师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缔约上之过失”、“事实上之契约关系”两个专题和以前读书会同学分享过的《洞穴奇案》。郭童同学提到,这次的阅读使她第一次接触到了“事实上之契约关系”这个概念。Haupt教授主张应当承认“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的存在,此种事实上之契约关系之基础并非在于契约之缔结,而是在于一种社会给付义务。他曾以乘坐电车为例进行说明,认为利用此种为社会生活而提供之设施,并非系基于运送公司与乘客之间合意,究其实际,凡依规定而利用电车之事实即可直接创设契约,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之范围系确定在先不能变更,故无须为一种法律行为上之合意。王泽鉴老师则认为,此种情形从缔约的技术角度可以得到较为完善的解决方案:当事人间明示表示,愿意缔约者,契约即因意思合致而成立。基于特定事实,例如登车、停放车辆,可推知有缔约之意思者,契约因默示表示而成立。又依习惯、事件之性质或要约人之声明,承诺无须通知者,则于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契约亦告成立。

2021级法律硕士黄文妍同学近期阅读了《政法笔记》与《局外人》两本书,她主要介绍了《政法笔记》中《腐败会不会成为权利》一章。冯象先生在讨论“腐败会不会成为权利”这个问题时,首先以超市搜身案引入,解释了他所认为的权利,并主张“应当存在法律之外的权利”。随后他又引入褚时健案中其辩护律师所主张的,应当从褚时健创造的经济效益去评价他的行为,这样一种腐败的道德中性化观点。黄文妍同学指出,腐败的道德中性化评价会存在对道德的贬低,虽然从我国目前立法现状看来,腐败几乎不可能被认可为一种权利,但我们仍应警惕腐败的变相中性化与常态化。

2021级法律硕士刘昳伶同学近期阅读了英国学者奈吉尔·巴利的《天真的人类学家》与程啸的《侵权责任法》第三版的前三章。本次读书会她主要分享了《侵权责任法》这本书的读书心得。刘昳伶同学提到,“公平责任”是本科就接触过的一个概念,但通过这次阅读才更加了解了公平责任的发展及成因。我国法律对于公平责任最早的规定始于《民法通则》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也继续保留了公平责任,因为大家都认为公平责任体现了民法的公平精神,《侵权责任法》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中对“公平责任”的规定都不是十分明确,“根据实际情况”这一模糊的表述也使得该法条在实践中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很好。在我国《民法典》编纂时,由于出现了“郑州劝阻吸烟案”“广东香蕉噎死孩子案”等影响很大、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专家学者们也再次对公平责任的存废进行了思考。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民法典》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即《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刘昳伶同学也提出了她的疑问,当某个规定并不合理时,无论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学者如何呼吁,无论理由有多么充分,好像都对该规定的修改起不到多大的作用。但一旦某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件被媒体报道,被大众关注,被顶上了新闻头条,相关规定就很容易被废除或修改了。法律的滞后性是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的,但我们也应该反思一下当今的立法是否真正的实现了科学化与民主化。

2021级法律硕士折旭强同学分享的是来自艾伦∙德肖维茨的《你的权利从哪里来?》一书。作者提出这一引人深思的问题:“我们的权利从哪里来?”,带着这样的问题,作者从权利是什么、现存权利来源的学说到权利的未来进行了阐述。作者探究了权利来源的其他学说——权利来源于造物主或自然法。如果权利来源于一个权威的正义之手,不管是造物主还是自然法,权利内容将保持一贯,不受时空的更迭的影响,然而经验表明这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愿望。在反驳权利来源的学说后,作者提出了权利来源于人类经历的恶行。理由是,恶行刺激了权利的发展。比如美国南北战争后,宪法修正案很快就将蓄奴的权利改变为免予沦为奴隶的权利。最后作者呼吁继续为权利辩护,因为人的恶行还在继续。

2021级法律硕士李奕霏同学最近阅读了王泽鉴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和张纯如的《南京大屠杀》。她认为对前者的阅读对民法思维的培养多有助益。王泽鉴老师认为对请求权基础的检查要遵循一定顺序:①契约上的请求权②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的关系上请求权③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④物权关系上的请求权⑤不当得利请求权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⑦其他请求权。此系基于目的性的考虑,即尽量避免于检讨某特定请求权基础时,须以其他请求权基础作为前提问题。这样的思考模式不仅可以避免遗漏保护权利的可能性,同时也可以确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如甲有某名画交乙鉴定,乙死,其子丙将名画让与善意的丁,得价金20万元,甲如果依侵权行为之规定向丙请求损害赔偿,须证明丙有故意或过失,非常困难,如果甲向丙请求返还其不当得利,即无需证明丙之故意,只需要证明一方获利,一方损失,二者直接有因果关系,无需故意或过失。二者孰易孰难,不难预见,并且在一定情况下可能出现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李奕霏同学最后提到:对请求权问题的探索确实是民法问题中需要培养的基础思维,掌握方法论后再解决实际问题则事半功倍。

2021级法律硕士王嘉伟同学近期阅读了《政治学通识》,这本书是包刚升教授在复旦大学政治学课程讲义的基础上修改润色而成的。可以说是一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政治学普及入门读物。王嘉伟分享道:“在社会与国家中,我们时时刻刻都在与政治打交道,但是我们并没有形成科学的、系统化的认识。通过这本书,我们可以以更加系统的眼光来认识政治学这门学科。并且对我们在日常公共事务中所争论的问题有更加清晰的认识。经常有公共政策陷入巨大的争论之中,我们首先需要明白争论的是哪一层面的问题,这样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可以说,要在短时间内对政治学有一个大致的学术性的认识,本书是一本非常好的著作。”

2018级本科生张晶晶同学这次分享了约翰·密尔的《论自由》,这本书被誉为自由主义理论里程碑式的作品。本书的成书背景是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当时英国资产阶级的主要思潮是在自由主义的口号下,要求破除一切障碍,实行自由竞争,自由贸易,以便无所忌惮地追求利润。那么究竟何为“自由”?约翰·密尔从理论上作出了他的贡献。本书所要讨论的内容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全书可以概括为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二是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立量。张晶晶同学分享到,作者关于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论述给她的感触和启发最多,联系当下经常出现的舆论暴虐、盲目跟风现象,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应该如何处理好言论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如何界分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边界?在作者看来,“就一个人来说,他对于自己的事情应当有自由欢喜怎样做就怎样做,但是不应当以他人的事情就是自己的事情为借口而同样自由地欢喜怎样就怎样代替他人来做。从国家方面来说,它一方面应当尊重每人在特关自己的事情上的个人自由,同时另一方面也有义务对它所允许每人施用于他人的权力保持一种注意的控制。”不断的讨论和交流有助于真理的发现,这个问题本身事关公民权利与自由,尤其值得更多的探讨。

一个人走会走的很快,一群人走才能走的很远。读书交流会为同学们提供了一个交流分享的机会,大家能够从彼此的分享中收获到不同的观点,互相启发,互相学习,在交流中不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