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必读
关于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于2010年12月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并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据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保证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平稳、顺畅衔接,现就发票加盖印章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再有效。对于此前未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尽快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2010年第17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刻制并使用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和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位老师在索取相关发票时,注意是否按上述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4月1日起,财务处将只接受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原始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财务处
2011年3月16日
(审核: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