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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司法考试已通过者进行年度备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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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1-27
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17条及相关规定,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年度备案。
http://sfks.bjsf.gov.cn/lawexammanager8/beijing/record/record_base.jsp
本市施行年度备案网上办理,请您认真填写备案表格,完成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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