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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理工yl9193永利官网孟强教授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

原文标题:中国民法典:以创新之举屹立世界民法之林

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jcrb.com/2021/20210813/20210813_003/20210813_003_1.htm


    我国民法典不仅实现了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的目标,而且在价值理念、篇章结构、制度构造等方面还颇有一些能够引领世界潮流的创举。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民法典影响力的扩大,我国民法典必将在世界民法典之林大放异彩,成为世界比较民法学研究的重要文本。

  我国民法典顺应时代潮流,在体例上作出重大创造,将人格权单独作为一编进行规定,为民法典深深打上了新世纪的时代烙印。

  我国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突破了传统的债法限制,丰富和完善了侵权责任规范,全面落实了对权利的救济,这必将成为其他国家未来债法改革的重要参考方向。

  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民法典颁布一年有余、实施半年之后,在社会层面老百姓通过普法宣讲对民法典具有了一定的了解,在司法层面已经有不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出的裁判案例,在国际层面外国政府、学者通过中外学术研讨会和我国民法典的译介工作也对我国民法典具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现在,继续深入审视我国民法典,可以说,这部法典不仅实现了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的目标,而且在价值理念、篇章结构、制度构造等方面还颇有一些能够引领世界潮流的创举。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民法典影响力的扩大,我国民法典必将在世界民法典之林大放异彩,成为世界比较民法学研究的重要文本。

  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贯穿始终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目标,而人类历史上每一次时代的进步都伴随着对人的尊重和解放。法谚云:“人民的意志就是根据”,西塞罗曾言:“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如何能够在民法典编纂中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权益、实现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民法典编纂中的难题。

  纵观各国民法典,有不少在民事主体、监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等具体制度上体现出一定程度的进步和对人的关爱,但这些法典囿于其立法者所代表的利益阶层和时代的局限性,无法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法典的编纂理念。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价值理念,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贯穿民法典编纂的始终,让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在民法典中得到了真正的体现,这是其他国家民法典所未曾具备和不曾实现的。

  首先,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最广泛地联系社会各界、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使法典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回应人民的关切。从民法典的编纂来看,立法机关广泛吸纳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代表参与,聚众人之智,成众人之事。从民法典对民意的听取和征集来看,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的草案共经过了多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审议,立法机关还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多次派员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征询民意。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这样一种真正的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民法典编纂之路,是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编纂所不曾经历过的,这也让民法典草案为社会大众所知悉,让社会各界能够通过多元化的渠道表达自身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立法机关最大限度地调动了人民的积极性、了解人民的想法,让民法典能够贴实际、接地气,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真正成为一部人民的法典。

  其次,我国民法典将民事主体的权益保护纳入整部法典的基本规定之中予以强调,彰显了对人的保护。采用潘德克顿五编制的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抽象性,但其总则编仍然直接规定人、物和动物、法律行为等各章内容,并没有进一步抽象出基本的原则和规范。我国民法典在总则编先设“基本规定”作为第一章,将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法律渊源、效力范围等进行集中规定。在该章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强调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民法调整范围的规定中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这表明立法者在编纂民法典时,有意识地克服传统民法典普存在的“重物轻人”倾向,突出对于人的权益保护尤其是对人身关系的保护。

  再次,我国民法典通过体例创新完善了民事主体的权利类型,落实了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使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在民法典整体结构上得到了切实体现。我国法典化所处的时期,是以生物科技、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为代表的智能化、信息化时代,人们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自然不同以往,需要享有更加丰富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并且要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保障。因此,我国民法典必须在时代的需求面前作出回应、进行创新。对此,我国民法典通过创设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弥补了传统民法典对于人格权保护的不足,扩展了大陆法系重视不足的侵权之债,在体例上切实完善了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最后,我国民法典在各编的具体制度中,通过扩张权利类型、丰富权益内容,强化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具体落实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例如,在物权编中,民法典丰富了财产权种类,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同时对于人们广泛关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居住权的纳入、非典型担保的认同、动产担保权利的明晰等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在合同编中,民法典完善了合同权利内容,强化了合同履行的保障机制,方便人们更好地通过合同来使自己的财产权沛然涌动、不断创造出新的财富;在婚姻家庭编中,民法典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充分保障婚姻自由和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等等。

  可见,民法典从体例结构到具体制度设计,均秉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从尊重人、保护人的起点出发,对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实现和保障作出了详细而周密的规定,增进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

  人格权独立成编以强化人格权益的保护

  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加强对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尤其是人格权的保护,并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我国民法典所承载的重大历史使命。对此,立法机关吸取各界建议,在法典中创设了单独的人格权编,这不仅使得我国民法典在体例上有了重大创新,更实现了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益的强化保护。

  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益的规定极为有限,一般仅在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部分作出数条规定。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如何保护人们的财产、如何维护以财产为中心的社会秩序,是民法典的核心任务,而对于人格权利的保护,不仅尚未成为民法典的关注点,甚至在学术界也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在21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时,新世纪对人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也更加关注人的尊严保护和全面发展的实现。我国民法典顺应时代潮流,在体例上作出重大创造,将人格权单独作为一编进行规定,为民法典深深打上了新世纪的时代烙印。

  人格权编在体系上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实现了抽象规定与具体列举的结合,为人格权编适应未来的发展保持了一定的张力。在内容上,人格权编不仅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分别享有的不同人格权益类型,而且还规定了人格权的归属、利用和保护的各个环节。此外,人格权编在具体制度上还广泛借鉴他国经验、大胆突破理论局限。例如,对于违约行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议性问题,人格权编规定,如果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则受损害方可以在违约责任中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从而强化了对人格权利的全面保护。

  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以全面落实权利救济

  相对于德国民法典的经典五编制结构,我国民法典是独创的七编制结构,除了人格权编外,我国还创设了独立的侵权责任编。将民法典的最后一编设置为侵权责任编,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逻辑和主线,是从民事主体的权利确认开始,到各类人身及财产权利的运行,最后落脚到权利受到侵害之后的保护和救济,从而实现了权利救济的最终落实。

  以往的民法典大多侧重于财产秩序的建构,对于侵权责任重视不足。当然,这也是因为侵权的形态和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侵权责任规范也越来越重要。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大规模的工商业活动深入影响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所面临的风险无处不在,尤其是进入21世纪,更是网络化、信息化愈加发达的时代,侵权的形态愈加复杂,损害赔偿的规则愈加繁杂。而与此同时,科技的发展又带来了人的进一步解放,人们权利意识高涨,需要保护各种各样、不断涌现的权益。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突破了传统的债法限制,丰富和完善了侵权责任规范,全面落实了对权利的救济,这必将成为其他国家未来债法改革的重要参考方向。

  侵权责任编是关于侵权责任的集中规定,是专门规定对各类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具体救济措施的一编,当民法典其他各编中规定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之后,除了依据合同编的违约责任和物权编的部分物权请求权来进行救济之外,主要就得依靠“侵权责任编”来实现对权利的救济。可以说,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的“牙齿”,是司法机关裁判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民法典从纸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的关键。

  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发展原则

  21世纪是迈向生态文明的世纪,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人类和自然绝非简单的征服与被征服、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而是互相联系、彼此共存、相互渗透的共生关系。

  我国也愈发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作为编纂于21世纪初的法典,我国民法典反映了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趋势,在编纂中强调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发展理念,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分编中用具体法条规范落实了绿色发展理念,从而使得我国的民法典高举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的旗帜,引领了通过私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时代潮流。

  我国民法典首先在总则编的“基本规定”中将绿色发展原则作为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让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的一项基本义务,让绿色发展原则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引导人们将这一理念内化为自身的行动。这一原则让人们在大自然面前保持谦逊和理智的态度,倡导健康简朴的生活方式,这无疑是对传统民法理念的一大革新。在民法典的各分编中,还有多项具体规则设计体现和贯彻了绿色发展原则。例如,在物权编中,要求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利用不动产等资源时,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在合同编中,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例如对标的物进行适当包装而不得过度包装、在债权债务终止后还应当履行旧物回收等义务;在侵权责任编中,更是专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创造性地规定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中的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对生态环境功能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制度。

  可见,在民法典总则编绿色发展原则的统帅下,各编通过具体制度加以强化落实,从而将生态环境的民法保护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不仅为推进我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基本的私法保障,也为其他国家民法的发展提供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引。

  促进人与科技的协调发展

  科技的发展对于人类社会往往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福祉,也可能会给人类带来不利影响。在工业革命时期,面对轰隆作响的机器、川流不息的汽车、新型医疗设备带来的劳动损伤、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现象,人们逐渐意识到了对劳动者、消费者等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和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必要性。而到了21世纪,我们进入了新科技革命时代,人类在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材料技术、海洋技术、空间技术五大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人们一方面享受着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社交、出行、用餐、购物等行为网络化、数字化的极大便利,同时也不得不面临着隐私被泄露、个人信息被倒卖、人脸等敏感信息被采集、网络虚拟财产被侵害的巨大风险。此外,伴随着生物科技的飞速发展,科学家们能够对人体胚胎、人类基因进行试验和编辑,从而引起了人们对于科技侵害伦理的极大担忧。

  产生于农耕时代和机器时代的既往民法典无法预料并体现人与科技协调发展的规制。而诞生于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则必须考虑如何让科技的发展不至于侵害人的尊严、违背人类伦理的问题,必须解决人与科技如何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对此,我国民法典引领时代潮流,率先在新药试验、人体胚胎和基因的医疗活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电子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网络侵权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对人与科技协调发展的预设,体现了网络时代民事法律行为的变化,并侧重体现了对信息时代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周密保护,回应了快速发展的网络行业的实践需求,体现了信息时代以人为本的民法发展和保护理念,对人与科技的协调发展确立了原则、提供了规范。

  维护家庭伦理与家庭关系

  家庭是每个自然人来到人世间的第一站,是个人的港湾,也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中国人对于家庭的重视是始终如一的。时至今日,家庭仍然是联系一个个自然人的纽带,家庭以亲情滋润社会,对个人的成长保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国家的繁荣昌盛都具有无比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的民法典必须反映本国的历史文化,反映人民的生活习惯和道德信仰,否则就会出现法律与生活相脱节的现象。

  我国民法典在制度设计上注重家庭伦理与家庭文化的维护,立足于祖孙三代人的家庭成员关系,对家风建设、家庭成员地位、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家庭成员的遗产继承等方面,都作出了独具特色的规定。首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强调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其次,民法典倡导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要求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致力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再次,在家庭成员的范围上,民法典将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均视为家庭成员,契合了中国人传统的大家庭观念。同时,民法典还注重家庭成员之间积极履行家庭义务,尽到对老人的赡养、夫妻间的扶养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另外,民法典还注重发挥家庭的生产经营作用,赋予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民事主体地位。最后,民法典还注重家庭成员人格权益的保护,确保家庭成员之间平等、自由、和睦的关系,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家庭成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

  总之,民法典对于家庭伦理和家庭关系的维护,既立足于本国历史文化传统,又吸收现代有益经验;既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扶助、和谐相处,又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每个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这种法律与道德交融、亲情关系与权利义务并存的立法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也为他国婚姻家庭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

  结语

  我国民法典的颁行,落实了党和国家对于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法治要求,立足于本土国情与实践经验,通过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顺应21世纪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心关切,开创了法系融合、勇于创新的未来。我国民法典不仅独具特色、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而且能够引领未来发展潮流,并值得他国参考借鉴。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法典,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使命。我国民法典必能站立于世纪浪潮之巅,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审核:  马晓龙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