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天法地”作为对事实的师法和尊重,要求我们必须依循事实、发现规律和恪守理性。依循事实,拿事实说话,这对法科学子而言,应是最熟悉的理念。“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规定,足以形成法科学生对于事实的自觉。作为法科学生,不论你将来是司法官,从事司法活动,或者行政官,从事行政活动,或者甚至你是一位律师,从事自由的法律服务业务,或者甚至你是一位商人,从事商务活动,你都有义务依循事实,展开工作。否则,不依循事实,只能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最近在网络世界讨论的纷纷扬扬的邓玉姣案件,以及去年发生的杨佳案件,果真那么复杂吗?根据现在已经披露出来的一些事实,它们本来都是简单案件,但恰恰是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或政府机构,我们的一些公务人员一定要掩盖事实,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才造成了这么多的被动和难堪。可见,依循事实处理问题,对于收到事半功倍的决事结果多么重要、多么必要!
“法天法地”还需要在依循事实的基础上,发现规律。大家知道,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事实世界,有时候是清晰明了的,但大多数情形下是纷繁复杂、云遮雾绕的。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人们不仅要面对事实世界,而且要深入事实世界。所谓深入事实世界,就是要发现事实背后的规定性,要借助对这些规定性的了解和把握,形成我们的判断,做出我们处理一个案件、一个问题的方案。所以,发现规律、寻找事物的规定性,是我们面对事实世界,尊重事实世界的必要举措。特别是法科学生,倘若不能在疑难复杂的事实面前,敏锐地发现和把握事物的规定性,就难以更合理、更公正地处理案件或者其他事务,就无法获得社会对你的认同。所以,要“法天法地”,就要学会在面对事实的同时,发现事实的规定性,以便更确当地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法天法地”还要求人们在依循事实、发现规律的基础上,恪守理性。对理性这个词,尽管在西方政治和法律学术史上,有完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在古代中国政治和法律思想史上,虽然没有使用“理性”一词,但对相关的问题,也存在着完全不同的阐释。不过自从近代以来,理性这个词就和科学这个词几乎是同义词了,所以,人们经常使用“科学理性”这个概念,把它们两者连带到一起。因此,当我在这里说“法天法地”要求我们恪守理性时,其实,也就是强调按照科学办事的必要性。法律尽管不是科学,但法律必须不断逼近科学,否则,法律只能逆势而动、逆时而动。法律人从事的尽管不是科学职业,但法律人必须有科学精神。恪守科学理性的精神,就是对事实的基本尊重,就是践行“法天法地”的宗旨和要求。总之,依循事实、发现规律、恪守理性,这是当我们按照“法天法地”的院训,师法和面对事实世界时,应具有的三种基本态度。
那么“弘道弘仁”呢?如果按照前述休谟命题中对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我们基本上可以把它归结为是一个价值性的命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道”究竟指什么,历代思想家可谓聚讼纷纭,莫衷一是。一位当代著名哲学史家,曾经主张道是个唯物的概念,后来又主张它是个唯心的概念,再后来又主张它是个唯物的概念。最后,有人追问他:道究竟是唯物的还是唯心的概念?先生说他也说不上来了。这说明,道这个概念的复杂性。但在我看来,即使这个概念在元典中具有描述事实及其规定性的唯物意味,但在实践运用中,它已经被充分赋予了价值的担当。至于“仁”这个词,自始就是一个价值性的概念。因此,我在这里大体上把“弘道弘仁”解释为我们学院全体师生的价值追求。如果再仔细阐释,它也可以解释为如下三个方面,即关注民生、尊重法律和践行正义。
关注民生,是以治国为职志的法科学生应有的使命和价值追求。一个不能以悲悯情怀关注民生、关注社会的人,很难成为治国者。一个人面临暂时的困难,是避免不了的,但惟有在困境中仍坚守信念,关注民生、关注社会,才能有更多的脱困机会和更大的脱困空间。或许大家还要说,一个民主社会,强调各人自扫门前雪,实现自己的自立就足够了,没必要满怀抱负,匡世济民。但我不赞同这种看法,因为这和法律的使命,和法律职业者的任务并不合拍。法律是天下之公器,法律人就是这天下公器的操作者,各位作为未来的司法者、执法者、法律服务者,就自然不仅仅是谋一身之幸福,而且更要谋天下之幸福。关注民生、关注社会的仁道使命,或许就在这里。所以,“弘道弘仁”的宗旨,就在于在法科学子们良好的德性前提下,弘扬仁道,关注民生。
尊重法律、甚至信仰法律,这应是公民社会的基本要求,因为法律是构建公民社会的规范凭证。而对法科学子,对未来的法律人而言,尊重法律,信仰法律,这一点尤为重要。如果连法科学生都做不到尊重和信仰法律,何谈普通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尊重、甚至信仰法律,是法治气象、公民社会、民治国家、共和精神构建的基本前提,放逐这一前提,意味着上述种种,根本就无从谈起。在处理具体的个案中,更应当坚守法律的根据,经由法律的路数和逻辑,关注国计民生,解决生民之道。法律既应是事物规定性的规范表达,也应是一个国家根据社会契约或者可接受性的原则所制定的价值规范体系。因此,对法律的尊重、信仰,内含着对价值的关怀和对民生的关注。因此,“弘道弘仁”的另一宗旨,具体到法科学子和法律人身上,就是要尊重法律、信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