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6日下午3点,2018级和2019级部分民商法专业的研究生通过微信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了本学期疫情期间的第三次线上读书会。与往常一样,同学们相互介绍了自己近两周阅读的书籍,分享了自己的阅读心得并相互进行交流与探讨,导师孟强老师也与同学们视频连线进行了交流。
2018级法学硕士刘娅楠同学近期阅读了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和《债法原理》两本书,此次重点介绍了《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该书通过阐述实例解题的方法、介绍法的发现与法律解释的适用,旨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请求权基础的典型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王老师强调“主张何种权利”是一个请求权基础检索的过程,该过程需依一定的检索次序进行,这样在避免因另一请求权作为基础出现而重复检索的同时,也可以避免遗漏、确实维护当事人利益。解决民法实例,普遍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或者说是请求权方法,当然也会用到历史方法,但是二者相比,请求权方法更适合实务需要,针对问题作答这种逆向思维也更有利于我们便捷地解决实际问题。王老师在此书中借助案例来探寻法律,同时又把法律规范具体化于一个个的案例之中,深入浅出,体现出了“在上位规范与生活事实间来回穿梭观察”。
2019级法律硕士张晨同学近期阅读了特德·姜的《降临》和亨利·皮朗的《中世纪欧洲社会经济史》,并就《中世纪欧洲社会经济史》进行了分享。这本书主要内容是关于中世纪欧洲的经济发展历程,包括商业兴起、城市形成、国际贸易、工业管理以及14、15世纪的经济变革。首先从地中海这个连结欧、亚、非洲古代文明与经济社会交往的中心入手,认为阿拉伯人在七世纪对地中海西部的控制与封锁是西欧地区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重要因素,庄园制、领地制、封建制正是适应这种情况而形成的,皮朗对在这种闭锁的状态下形成的庄园制、农奴制和教会都作了具体生动的描述。而使这种状态开始发生改变、从全欧洲的视野而言还是起因于地中海。意大利威尼斯、热那亚、比萨等意大利城市以拜占廷帝国为跳板逐步扩大了与东方的贸易,是打破这种僵化经济社会形态。而在欧洲大陆的另一端的波罗的海与北海,北欧诺曼人的海上与沿河流的冒险而刺激起来的商贸活动从另一个方向打破了僵局,并且越过大西洋和大陆与地中海和意大利的海上冒险与商贸活动连接起来。法兰德斯作为这两个地区间的海陆交往枢纽,成为欧洲商业和加工业繁盛发展的又一个中心。这样欧洲商业复兴的格局就初步形成了。
2019级法律硕士卓志旭同学近期阅读了慕容雪村的《原谅我红尘颠倒》和王利明教授的《合同法研究》(第一卷),并就《合同法研究》(第一卷)进行了分享。这本书详细讲解了合同法的起源、与其他法律的关联、以及具体的合同法制度,不单单我国制度,古今中外都有涉及。王利明教授在本书中很多方面的解读具有很强的启示性,作者在书中提到,合同法存在之意义,并非约束合同当事人,而是在合同条款不够完善时,解决纠纷。又如,在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分中,王利明教授将此种合同分类与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结合进行解释,令人耳目一新。再如,王利明教授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交易双方出现力量对比的变化,由此当代合同法中出现了加强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条款。在王利明教授的抽丝剥茧地解读下,合同法不再是冰冷的条文,其背后隐含的法之精神显现的淋漓精致。
2019级法学硕士成珊同学近期阅读了Nils.H, José.M 的《Medical Law And Medical Health》和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此次主要分享了《法律概念》一书。这本书把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具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从批评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定义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探讨。第二,提出了著名的“法律规则说”,即把法律看成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第三,哈特阐明了他著名的“正义观”,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特殊切面,但也不等同于道德。哈特对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比较深刻的阐明,提出了二者之间的联结点,即“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这种正义与道德观并不完全偏离实证主义法学派。第四,哈特批判了“国际法非法”这一观点。本书内容远离了自然正当与道德权威,充分表达了自由主义的法学观点。
2019级法学硕士杨恬同学近期阅读了韩梅梅的《遇见一些人,流泪》和冯象先生的《政法笔记》,并就《政法笔记》进行了分享。这本书是冯象先生为《读书》这一杂志开设的专栏文字,它通过讲述国内法治领域的一个个热点事件道出其中蕴含的法学理论。冯象先生在序言中提到他写这本书的初衷就是想做到真正的“普法”,与其他所谓普法的文章不同,他更多地是借用一些现实中的案例去言说法理,会更加地形象生动。比如在“案子为什么难办”这一部分,作者是以《秋菊打官司》这一电影引发的法律案件入手。这一案件的“难办”就在于个人肖像权与文艺工作者创作(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再上升一个层次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党的文艺方针政策之间产生的冲突。根据这一案件,作者也提出了我国现行法律对肖像权的规定中存有一个漏洞,即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但若将公民的肖像权解释为包含隐私权的利益,那是否营利便不再影响对侵犯肖像权的判断。我想,这就是作者所提到的真正的“普法”。
已然到了春暖花开之日,虽然目前同学们尚未返校,还无法感受学校那春意盎然之景,但坚持读书的习惯让我们在家也能保有一颗汲取知识、充实自己的积极向上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