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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yl9193永利官网孟强副教授就赵宇见义勇为案接受《法制日报》采访

原文标题:民法专家称目前对见义勇为豁免过于保守

原文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90222/Articel04003GN.htm

 

  对话人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孟强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法制日报》记者            赵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董佳莹

         
  记者:从福州市赵宇见义勇为被拘案展开说,
见义勇为必须由单纯的道德概念转向法律概念,从纯粹的弘扬美德转向法律保障,构建完善的法律认定、救济和协调机制,才能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
  朱巍:第一,在我国老百姓的心目中,情理可能比法律更深入一点。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哪怕是把坏人打成了重伤,对坏人造成了损害,这个时候坏人可能会报警报案。一旦报案,警察会认为你把别人打伤了,要承担责任。所以如果这个时候再认定正当防卫,可能很多人不理解。
  第二,在正当防卫领域有一个传统的观念把它认定得过宽,如果认定过宽,很可能会导致私力救济。这是我国上千年来的传统观念,即一旦出现问题,要避免私力救济。如果把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认定得过宽,以后出了这种事就会有问题。
  正是这两种观念作祟,可能导致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得不到彰显。
  记者:在这起见义勇为被拘案件中,“施暴者逍遥法外,救人者反被拘留”成为舆论焦点。其中最为关键的便是见义勇为行为和正当防卫有交叉。
  孟强:民法总则中明确了见义勇为救助人责任豁免规则,但这仅限于救助人对被救助人自身造成损害的豁免,而不是对施加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责任豁免。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讲的就是热心助人者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责任免除。对于正当防卫,还是上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记者:目前对于见义勇为的鉴定是否存在分歧?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豁免是否存在过于保守的窘境?
  朱巍:现在就是过于保守,当然原因有很多。其中避免私力救济可能是一个重要的根源。其实,社会治安除了靠警方的公力救济之外,也要靠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和这种见义勇为、有大侠精神的人,实际上法律应该予以保护和鼓励。只有全民都守法,全民嫉恶如仇,罪犯不敢过街,这样的社会才是一个法治社会,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权威。
  孟强:从弘扬社会正气、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以及敢于自我保护、自我防御的角度来看,一些司法机关在相关争议案件中的裁判,确实存在过于保守的倾向,一旦出现了伤亡后果,往往不敢认定为正当防卫、免除防卫人的刑事责任,反而要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对此,刑法学界也有不少研究和统计证明了这一点。
  记者:民法总则中明确了见义勇为救助人责任豁免规则,对见义勇为者在施救过程中的非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豁免其民事责任。有人提出,此案引发广泛关注,背后的舆论诉求很明确,鼓励好人见义勇为,法律即使不能奖赏好人,也应当给予好人相应的保护。
  孟强:对于正当防卫者法律责任的免除,是一个需要考虑并平衡诸多因素的问题。一方面,既要鼓励见义勇为、除暴安良;另一方面,也要在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取得平衡,在行为人与防卫人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如果行为人只是对他人施加程度较轻的侵害行为,却被防卫人还击造成重大损害,也会导致权利义务的失衡,而且存在制度被滥用的可能。
  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对于何谓“必要的限度”,何谓“不应有的损害”,不能仅仅只考虑最终对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应当结合侵权人的行为性质、时间地点、被侵权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防卫过当,应当总体符合社会一般人的认知,不能脱离生活实践,否则就会导致人们不敢防卫、只能逃跑的可悲局面。
  记者:从“昆山反杀案”开始,正当防卫制度终于破冰,得到了其应有的关注和还原。福州赵宇案是否也能成为见义勇为者的一次破冰?
  朱巍: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包括多个方面,一方面是民法总则,现在有一个所谓的好人条款,当正当防卫包括见义勇为出现问题的时候,会有一定补偿,叫好人条款。有些城市有相关的条例,叫见义勇为鼓励条例。对见义勇为除了有补偿外,还有奖励,包括名誉、精神以及物质上的奖励。最近发生的一系列热点案件,把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口子开得更宽了,可以让更多的见义勇为者敢于见义勇为,不用担心出了事情之后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这个发展方向来看,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认定可能会很宽。



(审核:  马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