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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昕教授做客理公明法论坛,讲授社会变革与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

 

  2018年11月2日18:30,理公明法论坛第82讲在7号楼108模拟法庭如期举行。本期论坛邀请到了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李昕教授,其主讲题目为“社会变革与我国法人制度的发展”。论坛由yl9193永利官网付俊伟副教授主持。

  

 

  李昕教授是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McGeorgeyl9193永利官网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教育法和科技法。李昕教授首先提到,在我国,依据法律规定,我们最初把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则是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非营利法人又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这样的变革看上去是在法律形式上条文方面的变革,但其背后所体现的是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革。随后李教授与我们分享了如何理解法人制度的价值与功能。要理解法人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就要关注法人的法律特征,李教授将其归纳为意志独立和行为自主,一方面体现为法人通过内部意志的整合从而实现意志独立,不受其他主体的影响;另一方面体现在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行为自主。这两个法律特征也作为对法人的识别标准,帮助我们从应然的层面,而不是从实然的法律规定的层面去理解法人的定位。从这个角度看,《民法通则》对法人分类中的机关法人是否可以称之为法人呢?机关法人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是一种科层制组织,其要求上令下从,层级节制,具有高度的服从性,因而,从法律特征而言,机关法人的特征与法人的特征是相冲突的,也正是因为这个冲突,我们会发现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未将行政机关归为法人。那为什么我们国家会这样划分呢?这还是要考虑我们国家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接下来,李教授就法人的法律特征为我们引出法人从法技术角度看所具有的价值:一是意志与利益的整合,二是意志与利益的独立。耶林曾说过:意志的核心在于利益,在共同的利益整合下才能有共同的意志,在共同意志的整合下才能有一个团体,从而可以在法律上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称之为法人,所以,其价值首先是意志与利益的整合。那么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意味着它有着独立的利益,它与其他主体之间是有着明显的利益分割的,这就是意志与利益的独立的价值。在民法上看,法人制度是界分财产权利的,但是,法人制度的价值和其功能的发挥绝非仅限于民商法领域,它的适用层面应是十分广泛的。在民事领域,法人制度的价值是促进商事繁荣和经济发展,但是,在传统的公法领域,法人制度也是存在着很大价值的。法人制度源起于1856年德国民法典,在其中,法人被分为私法人与公法人,德国民法典设立了“公法人”的概念,并没有将法人仅界定为在民事领域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从而为其他法留下了空间与余地。李教授认为这样划分更有利于实现法人法律上的自治与专业上的分权。

  

  其次,李教授谈到法人制度既受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影响,又受到法人具体制度方面的影响。大陆法系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和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有着密切联系,但是由于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困难,所以对于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也很困难,那么我们到底有没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呢?李教授认为区分公法人与私法人是存在特殊性的,而就是这个特殊性是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日本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吸收了大陆法系的特点,但其也吸纳了一部分英美法系现实主义的立场,这在法人制度中体现为其不纠结于区分公法人与私法人,而是以特别法的形式设立特殊法人的概念,比如,其在2004年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时创设了独立行政法人制度,而这个独立行政法人制度也正好对新公共管理论做出了很好的回应。

  

  最后,李教授为我们介绍了法人制度对中国社会变革现实需求的回应。今年正值改革开放40年,我国社会变革在法律主体上的体现主要是主体从单一走向多元,这个多元化主要是指从单位管理模式向国家、市场、社会三元结构模式的转型。同时社会变革在财税改革中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区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变迁、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改革等方面也有所体现。李教授总结到,现在传统的单位模式已经瓦解,主体分化与三元结构在日渐形成,《民法总则》对社会变迁给予了部分回应,但仍然存在对法人制度方面进行调整与完善的空间。

  

  李教授分享之后,付教授作了简要的总结,并谈了自己在德国法人制度方面的一些见解。此次论坛引起了同学们在法人制度方面的研究兴趣与深入思考,令大家受益匪浅。

 



(审核:  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