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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

北理工yl9193永利官网助理教授包晓丽在《环球法律评论》发表文章

内容提要:公共数据概念呈扩张性演进的趋势,并可被类型化区分为公共管理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由公共数据之“公共性”使然,各国立法政策均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有所规定,这也就对公共数据的权属配置提出一定要求。公共数据在主体身份、处理目的、权利基础和行权方式等方面均与企业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企业数据的产权结构性分置规则不能完全与之适配。公共数据权属配置的再结构化强调,应区分公共管理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设置差异化的产权结构性分置规则。具体而言,公共管理数据上存在三元权利结构,并可细化为国家的数据管理权、原始收集者的数据持有权和定限使用权、运营机构的数据经营权。公共服务数据上的产权结构与企业数据类似,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对数据同时享有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数据的公共性越高,其开放共享的法定义务越强,经营权的受限程度越深。

关键词:公共数据 数据产权 国家所有 产权结构性分置 经营权